電腦打印的有簽名的遺囑也是自己寫的遺囑。
隨著科技的發展,事先沒有立法。隨著科技的進步,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辦公設備正在進入千家萬戶,用電腦打印信件越來越被接受。我國《繼承法》(1985)只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將電腦打印的遺囑告上法庭,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關於打印遺囑屬於《繼承法》中的自書遺囑還是代理遺囑,在民事和法學界存在較大爭議。有法律專家甚至指出,這種打印遺囑屬於《繼承法》規定的五種法定形式之外,受民法保護的壹種新的遺囑形式,不承認打印遺囑的效力是違背時代發展和司法進步的。
但必須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欺詐手段訂立的遺囑以及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置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
相關法律法規:
遺囑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處分其遺產或者其他業務的法律行為,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意誌* * *具有以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
3、遺囑的成立不能成為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表。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
4.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並且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
6.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具備相關法定條件,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短時間內再次出現,可以將相應的財產返還給立遺囑人;如果需要較長時間,如兩年以上,財產不能返還,受益人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幫助遺囑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不需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