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基本要求是:
原始證書的內容必須有:證書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基本要求是:
原始證書的內容必須有:證書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