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囑必須經醫生簽名後才有效,壹般不執行口頭醫囑。
2、處理醫囑時,應先急後緩,即先執行臨時醫囑,再執行長期醫囑。
3、對有疑問的醫囑應查詢清楚後執行。
4、醫囑需每班、每日核對,每周總查對,查對後簽全名。
5、凡需要下壹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班,並在護士交班記錄上註明。
6、凡是寫在醫囑本上而又不需執行的醫囑,不得貼蓋、塗改
二、處理醫囑時的註意事項:
1、醫囑必須經醫生簽名後才有效。
2、對有疑問的醫囑應查查詢清楚後執行。
3、醫囑及執行時間的寫法以24h計。
4、凡已寫在醫囑本上而又不需執行的醫囑,不得貼蓋、塗改,應由醫生用紅筆寫“取消”,並在醫囑後用藍鋼筆簽全名。
5、醫囑應每班查對、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每周總查對壹次。
6、凡需要下壹斑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班,並在護士交班記錄上註明。
(1)醫囑的處理原則:
先急後緩,先臨時後長期,先執行後抄寫。即先執行臨時醫囑,再執行長期醫囑,最後轉抄到醫囑單上,執行者簽全名。
(2)醫囑的處理方法 :
1)臨時醫囑:醫生直接寫在臨時醫囑單上。護士先將其轉抄到各種臨時治療單或治療卡上,需立即執行的臨時醫囑應安排護士馬上執行,註明執行時間並簽全名。
2)長期醫囑:醫生直接寫在長期醫囑單上。護士先將其分別抄至各種長期治療單或治療卡上,核對後簽全名。
3)長期備用醫囑:醫生直接寫在長期醫囑單上。需要時,護士每次執行後在臨時醫囑單上記錄,註明執行時間並簽全名。
4)臨時備用醫囑:醫生直接寫在臨時醫囑單上,12小時內有效。執行後註明執行時間並簽全名。過期未執行自動失效,由護士在該醫囑後用紅筆註明“未用”兩字。
5)停止醫囑:醫生直接在長期醫囑單相應醫囑的停止欄內註明日期、時間、簽名。護士在各有關治療單或治療卡上註銷該醫囑,寫明停止日期、時間並簽名。
6)重整醫囑:長期醫囑調整項目較多時,以及病人轉科、手術、分娩時,均需要重整醫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九條 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
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範醫師用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