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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辦理程序

公文接收程序主要包括:接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回復。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公文接收的主要程序是:

(1)簽收。收到的公文應當逐壹清點,核實後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時間。

(2)註冊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3)初步審查應當對收到的公文進行初步審查。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語言、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會簽,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應當及時退回發送單位並說明理由。

(4)承諾書閱讀知識性文件應根據文件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發。批轉的公文,應當提交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規定辦理時限。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其交辦的公文,有明確時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5)流通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及時將公文送傳閱對象閱批或批示。辦理公文流轉時,要時刻掌握公文的去向,不得漏發、誤發、緩發。

(6)提醒及時了解公文辦理進度,督促承辦部門按期完成。緊急文件或重要文件應由專人督促。

(7)回復公文處理結果應及時回復發送單位,並根據需要通報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