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發票指納稅人通過互聯網,利用稅務機關提供的發票在線應用系統開具的發票。與傳統發票相比,電子發票無需通過“稅控機”,也不需要企業負責人頻頻到稅務部門登記註冊。而且它能瞬間即成,虛假真偽即刻核實,操作簡便易行,節省發票工本費、稅控機成本以及相關人力成本。
2.電子發票是壹種即使沒有蓋章,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新型發票形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這種發票就是沒有蓋發票專用章,而是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這種發票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相關規定。
3.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同普通發票壹樣,有具體的采用稅務局統壹發放的形式給商家使用,發票號碼采用全國統壹編碼,采用統壹防偽技術,分配給商家,在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稅務局的簽名機制。
4. 為進壹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落實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壹標準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公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