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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不留下原件復印件做筆跡鑒定嗎?

復印件可用於筆跡鑒定,但備註要清晰。按照法律規定,除非得到對方認可,否則復印件只會作為證據使用。目前,只有部分地區可以對該復制品進行筆記鑒定。

壹般來說,副本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還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者對方認可,就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法院進行筆跡鑒定需要原件,復印件是不夠的。因為副本是可以編譯的。

但如果復印件上有足夠的字和當事人的簽名,可以聯系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做鑒定的時候,妳需要提供足夠的這個人的書面資料。如果筆跡材料是復印件,則正筆跡鑒定結論是指可以鑒定為“與某人的筆跡相同,但不是某人的筆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