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采用現金發工資應當要領取人簽字。工廠發放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記錄員工姓名、應發工資額、扣除額、實發工資額,並盡可能把各項構成記錄。采用現金發放的,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領取人應當在工資表上簽字。工廠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員工簽名是收到工資的依據。不簽名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將無法證明已發工資的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力後果。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目前制作工資單的方法有三種:
1、手工制作工資條。
2、針打三聯無炭復寫紙。
3、保密薪資機制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