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鑒定有哪些規定?
壹、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鑒定的規定有哪些?檢察院鑒定犯罪嫌疑人,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幾個鑒定人對同壹人或者同壹物品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單獨進行。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調查人員、證人和見證人簽名。根據不同的鑒定標準,鑒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體辨認、場所辨認、屍體辨認。2.根據識別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壹對壹”識別和混合識別。其中,混合辨認包括照片和物品的混合辨認和排隊嫌疑人的辨認。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和證人辨認。4.根據鑒定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鑒定和法庭鑒定。鑒定筆錄壹直作為證據使用,但不清楚屬於哪種形式的法定證據。有人認為被害人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將辨認筆錄定義為壹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雖然辨認作為壹種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運用,辨認筆錄作為壹種法定的證據類型也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我國立法對辨認程序的規範卻是缺失的。由於1996刑事訴訟法沒有相關規定,在實踐中沒有認定人和物的依據,導致偵查人員組織認定的方法不壹,認定結果隨意性很大,缺乏客觀性。為彌補立法空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鑒定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1998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組織鑒定前,應向鑒定人詳細詢問鑒定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鑒定人看到鑒定對象。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估價人員對同壹標的物進行鑒定時,應當分別鑒定。第二百四十九條鑒定時,應當將鑒定對象與其他對象混合,不得向鑒定人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第二百五十條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願意公開的,可以不公開,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第二百五十壹條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鑒定筆錄,由調查人員簽名,鑒定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辨認規定如下:第二百壹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指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第二百壹十壹條鑒定應當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進行。鑒定前,應當向鑒定人詳細詢問被鑒定人或者被鑒定物的具體特征,禁止鑒定人見到被鑒定人或者被鑒定物,並告知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百壹十二條幾個鑒定人對同壹人或者同壹物品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單獨進行。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第二百壹十三條辨認時,辨認對象應當與其他人或者物品混合,不得向辨認人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鑒定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少於5件,照片不少於5張。第二百壹十四條鑒定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二百壹十五條人民檢察院進行鑒定的時候,可以邀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有多少鑒定是公安機關做的,有幾個是檢察院做的。法官和律師只能看到鑒定筆錄,看不到鑒定過程。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人員什麽時候需要認定,要看具體情況。壹般負責鑒定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而在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中,鑒定人數不得少於七人,鑒定又分多種,如身份鑒定、照片鑒定、物品鑒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