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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離婚的地方在哪?

法律解析:宿城區在宿遷市宿豫區黃埔路1號辦理離婚。處理條件:1。雙方自願離婚;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史);3.我們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上達成了壹致。辦理材料:1、雙方戶口簿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2.結婚證:本人結婚證原件;3.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壹式三份。辦理流程:1。受理: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婚姻登記員宣誓並簽名。2.審查: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詢問情況。3.登記: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離婚證;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