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沒有辦理下來的情況下,辦理營業執照所需要的經營場所證明可以由交房產管理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管委會、產業園區(市場)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出具的場所證明作為房屋產權證明。具體以各地工商局的規定為準。
以日照為例,根據《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證明:
(壹)屬於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二)屬於自有房產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房產管理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管委會、產業園區(市場)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出具的場所證明作為房屋產權證明,場所證明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和用途性質等信息;購買商品房未取得所有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證明復印件;
(三)屬於租賃(借用)房產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所租賃(借用)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本款第(二)項所列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在道路、廣場、景區、集貿市場等地點使用專用的攤位、亭體、流動房(車)的,提交允許其在上述地點經營的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證明材料。
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無條件地據實為市場主體出具房屋使用權的相關證明。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百科——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