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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適用特別程序辦理的公證事項有哪些

依照法律規定,公證的特別程序適用的範圍有: 招標投標、拍賣和開獎公證、保全證據公證、出具執行書和公證調解等。

如《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二條特別規定: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二人***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七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

《公證程序規則》

第五十二條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二人***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七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第五十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並對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錄音錄像。

特殊情況下只能由壹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壹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查詢全國公證管理系統。出具公證書的,應當於出具當日錄入辦理信息。

第五十四條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二人***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

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