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章,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是簽訂合同用的,如果是用於其他活動的,加蓋合同專用章的行為是無效的,報價章應該加蓋的是企業的公章。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蓋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帶有公司標識的統壹格式的報價單,屬於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