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委托的。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書面授權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時間?
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訴訟前,壹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另壹方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可以在判決理由中予以明確。
2.當事人壹方未通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或者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解除權的行使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解除合同。
3.雙方對是否終止合同有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無權解除合同,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雙方在訴訟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協商壹致的解除日期為終止日期。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簽訂的租房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