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成員同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
第三條社會團體的成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並進行登記。
第十壹條申請社會團體登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
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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