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筆跡鑒定首先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申請需要提供壹定的材料,比如自己的樣本和對照樣本,然後雙方協商選擇專業的鑒定機構對具體筆跡進行鑒定,最後用專業知識做出壹個結果。具體程序如下:1。壹方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2.經雙方質證後,確定樣品提供鑒定;3.評估機構由雙方協商或抽簽選定;4.鑒定機構收到鑒定投訴後,憑借自身專業技術,依法作出鑒定意見;5.雙方在收到鑒定意見後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申請筆跡鑒定不壹定需要雙方同意。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第七十二條改為三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修改為:“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