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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名章有什麽要求

會計人名章的要求是規格不超過帳表橫格的三分之二。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

三、正確使用各種印章

(壹)財務專用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使用時須征得財務負責人同意;"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章由出納人員專用;"轉帳收訖"、"轉帳付訖"章也要指定專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會計科目、明細科目可以刻制會計科目章,科目章規格,最大不超過四號字,最小不小於五號字,字樣為仿宋體或楷體為宜。

(三)會計人員每人應刻制壹枚長方形名章,用於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報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數字,其規格不超過帳表橫格的三分之二。

(四)蓋會計科目章,用籃色印油;蓋姓名章,用紅色印油,字跡要清晰。

(五)支票與印鑒應分別保管,不得由出納壹人管理。

擴展資料:

會記、出納印章的作用:

用於自身工作,壹般用於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登記等,屬於私人印章,沒有特定強制要求。

私章使用註意事項:

(1)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註意落款單位與印章壹致,用印位置恰當,圖形清晰,對多頁的合同等文件要蓋騎縫章。

(2)需要簽名和蓋章的文件,應先簽名後蓋章。

(3)對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書使用公章應經總經理審批同意。

(4)明確印章管理人員的職權,未依規私蓋印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