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