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和簽字的註意事項有,投標文件封面或扉頁、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由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但未隨投標文件壹起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都屬常規錯誤,文件封裝之前壹定要認真檢查。
盡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蓋印章,但蓋章合同畢竟是多見的,特別是在書面合同中,蓋章問題是壹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合同蓋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標誌合同經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