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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有什麽註意事項?

從開庭到審判所需的步驟是:

1.宣布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

2.當事人、證人、鑒定人不能出庭的,法院將在聽取出庭當事人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開庭審理或者酌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酌情確定開庭的日期、時間和地點,並重新送達傳票或者通知書。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查明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職業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鑒定的法律責任;

3.然後法官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開庭人員和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當事人要求法官回避的,由庭長裁決;要求書記員回避的,由法院裁定。駁回回避申請的裁定不允許上訴。為使案件審理順利進行,法官、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有必要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由院長或者法庭分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