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轉學程序如下:
1.學生監護人申請轉入原學校;
2.原學校出具的轉學聯系單;
3.監護人持轉學聯系單及相關材料與本區教育局聯系;
4.區教育局審批後安排接收學校,接收學校在轉學聯系表上加蓋學校公章;
5.監護人憑加蓋接收學校公章的轉學聯系單向原學校出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
新學校的錄取證明、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和地區教體局的簽章,證明學校在壹周內傳送並接收轉學學生進入學校學籍管理系統新學期。新入學證明和原轉學證明由區教體局簽字蓋章。
擴展數據:
辦理轉(借)款手續的規定:
(1)初中生畢業年第二學期,高中生畢業年第二學期,高中生畢業年,不辦理轉學手續;在某區,不辦理初中轉學手續;本市或縣(市)高中免辦轉學手續。
(2)城鎮戶口,無特殊原因,在外地就讀,從外地回鄭州,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3)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回學校的,需攜帶父母工作單位出具的貸款原因證明、轉學卡、學籍檔案、戶口本。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者,將被分配到有缺額的學校。
(4)因父母轉學需要轉學的學生,須攜帶轉學證明、學校登記文件、戶口本(或父母轉學令或父母所在單位出具的居住證)。通過考試並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將被分配到有空缺的學校。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學生,可以在本市就讀:父母在國外工作1年以上;父母雙方均從事野外工作或其他流動性大的勞動者;父母都支持拓荒者。學生應持相關證件到市教育局辦理借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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