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確定個人檔案需不需要轉移。如果從外地工作了幾年之後,又回到了當地,但是沒有找到工作;這時個人檔案關系可以暫時不用轉移,等找到工作以後,有了新的工作單位後,再把個人檔案從外地轉過來。如果在當地找不到工作。如果在當地找不到工作,沒有工作單位,這時可以把個人的檔案轉到當地的勞動社會保障中心,也就是人才市場;這裏有代收機構;這就是為了以後辦理養老保險時用的,辦理退休手續時,會用到個人檔案,所以沒有單位時就轉到當地的人才中心;
2、從當地人才中心開具接收證明。在個人檔案轉移前,需要有接收單位,如果沒有工作單位,就在人才中心開具接收證明,上面寫有接收的單位名稱和詳細的地址,並且有單位的蓋章,身份證號碼和個人的簽名;然後把這個接收證明寄到外地的原來的工作單位;
3、檔案的轉出證明和檔案資料。個人的檔案資料在原來的外地工作單位,當原單位收到當地的”檔案接收證明“後,會把個人大檔案資料和轉出證明壹塊寄給當地的接收單位,就是人才市場,同時戶口要在當地才行;檔案郵寄是加密的,需要20天的時間;
4、檔案接收之後的回執。個人的檔案從外地寄回來之後,就會收到個人檔案的詳細資料和轉出證明,同時還有壹欄就是接收回執;把這個接收回執有新單位蓋章,簽字,寫明日期,然後郵寄給原來的工作單位;回執由原來的單位收到之後,整個檔案的轉移程序結束;
5、檔案和養老保險要放在同壹個地方。養老保險累計繳納最少15年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十五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第十壹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與機關、國有企事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具有相同的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借閱工作制度和註意事項。
(壹)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單位應申明查閱單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中***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守保密規定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