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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簽字的後果

(1)壹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

第壹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給予

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壹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壹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

(2)壹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並處罰、壹事多層罰、壹事罰多人、壹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壹個行為壹次處罰的原則。

壹、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多久送達?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就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其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權利時所作的筆錄,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才能生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壹般程序是怎樣的?

壹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壹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壹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