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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贓物及罰沒物估價條例

第壹條為了及時、準確、公正地評估贓物、罰沒物,維護國家財產,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和賠償提供依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涉案贓物、罰沒物的估價。

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需要評估的逾期無主財產、保險理賠和爭議財產,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贓物,是指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所侵占的公私財物;罰沒財物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國家經濟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所涉及的沒收、處罰以及已經變賣的財物;過期無主財物是指交通、郵政等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的依法需要變賣的財物;保險理賠是指保險部門需要單方委托或與被保險人有爭議、不認可的公私財產;爭議財產是指民事、刑事、經濟、行政案件和賠償案件中毀損、抵押、變賣、留置、補償的財產。第四條市、縣(市)價格管理機關是估價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價格事務所負責贓物和罰沒物的估價。價格事務所依法出具的鑒定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審理各類案件的事實依據,作為公開拍賣物品的參考底價。第五條委托價格事務所評估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價格管理機關統壹印制的評估委托書,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第六條委托價格事務所進行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和賠償案件,由辦案機關委托。

(2)民事、經濟、行政和執行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

(3)法律法規授權有關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由受理機構委托。

(四)過期的無主財產委托保管的部門或單位保管。

(五)保險理賠由保險部門委托價格事務所辦理。

(六)事故損害的財產賠償,由負責處理的機關、單位或當事人委托。

(七)不屬於上述範圍的財產評估,由當事人直接委托。第七條價格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當組成三人以上的評估小組開展工作。壹般應在七日內作出鑒定結論;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貨物鑒定後,出具鑒定證書,必要時出具鑒定證書說明,由鑒定人員簽字並加蓋鑒定專用公章。第八條估價物品的價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各種鑒定項目,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最高限價或者定價方式計算;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市場中間價計算。

(二)文物、金銀、珠寶、有價證券、進口貨物等的估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銷毀物品按實際價格計算。

(四)運輸途中的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裝運地當時的市場價格加合理的運雜費計算。

(五)需要折舊的,按照國家規定和實際使用程度並參考市場價格水平計算。

(6)意外損壞的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按重建或修復價值計算。

(七)依法出售的財產,以實際價值折算為當地市場價格計算。

價格事務所需要對估價對象進行質量技術鑒定時,應當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再次鑒定。第九條本條例評估物品的價格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第十條在辦案和辦理賠償過程中,委托方因辦案需要,認為鑒定機構應當當面說明鑒定結論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鑒定機構。第十壹條價格事務所應配備專職評估師。專職鑒定人員由市物價管理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鑒定工作。價格事務所可以根據評估需要,聘請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參與評估。第十二條受委托的財產鑒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鑒定人回避。是否避免由價格公司決定。第十三條贓物估價,根據估價物品的價值,向委托方收取估價費65438+估價總額的0%-3%。

對罰沒財物、過期無主財物、保險理賠、爭議財物的估價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第十四條價格事務所憑《收費許可證》收費,使用統壹計費票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五條委托人支付鑒定費,按下列方式進行:

(壹)贓物、沒收物及其變賣後的物品的鑒定費,由委托機關從辦案經費中支付。

(二)行政訴訟案件中爭議財物和涉案財物的鑒定費屬於訴訟和仲裁的,由當事人預交,由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按訴訟費用和仲裁費用的規定辦理;當事人委托的,由當事人直接支付。

(三)過期無主財產的鑒定費,由代為保管財產的部門和單位在逾期無主財產收入處理中收取。

(四)企事業單位支付的鑒定費,應按會計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