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規定,三證合壹,工商和稅務數據***享,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壹般工商局要求必須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提交完稅證明,否則可能無法獲得變更登記。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無需變更公司營業執照,只需要辦理章程備案登記即可,也就不存在完稅證明。但是,稅務局可根據備案數據征繳股權轉讓所得稅。股東向外部第三方轉讓股權,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工商局實踐中要求提交完稅證明的可能性比較大。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個人股權交易長期以來是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稅收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為進壹步加強征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出臺,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公告,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證明),通過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雖然,《通知》已被廢止,但各地工商部門仍延續這壹做法,要求轉讓人提交個稅完稅證明。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股權變更企業應持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在實踐中,個人股權轉讓後,確需持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這就使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稅收漏洞,保證了國家稅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