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沒有處罰,學校會出具處分決定。如果妳沒有收到處罰決定書或者通知,說明妳沒有受到處罰,只是受到了口頭警告。
學生所在學院(系或直屬單位)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擬受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分等級,並聽取學生本人陳述和申辯,學生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應以書面委托書的形式確認。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系、直屬單位)會同政教處等相關部門在決定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記錄收到日期並在通知書上簽字(詳見附件2);
學生不服處分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上如實記錄拒收的情況和日期,並由兩名在場見證人簽名,將處分決定書留在學生住所,即視為送達。
處分決定書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的,可以由學生處登記後郵寄給學生的成年家屬。自郵件寄出之日起(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30日後視為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