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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份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是,當事人不能以同壹理由或事實重新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有爭議的訴訟,法院也不能受理,當事人必須按照裁定書的有關規定在期限內履行義務。

壹、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當事人不得以同壹理由和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即生效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終局裁決,不允許有任何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生效後,屬於訴訟時效已過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行爭議。如果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守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裁決的生效時間

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該裁決壹直有效。

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和兩部涉外仲裁規則明確規定這壹時間為作出裁決的日期。

這裏有兩種情況。仲裁庭當庭宣布裁決內容的,宣布裁決的時間為作出裁決的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布之時起生效;仲裁庭未當庭宣布但後來送達裁決書的,裁決書作出、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為仲裁裁決書作出的時間,裁決書自該時間起生效。

第三,民事訴訟判決的類型

1,第壹次裁決,又稱部分裁決。它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爭議中的壹些事實和壹些問題所作出的裁決。第壹次裁定與最終裁定具有同等效力,隨後的最終裁定不得對已經先行裁定的事項進行第二次裁定。

2.最終裁決。終局裁決又稱終局裁決,是仲裁委員會在整個案件審理結束後,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作出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後,仲裁程序即行終結,但有些情況需要對裁決進行更正、修改或補充的除外。《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裁決書中文字計算有錯誤,或者已經作出裁決但裁決書有遺漏的,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作出更正,更正僅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決定。

綜上所述,本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為保證訴訟順利進行而作出的關於程序性問題的書面決定。民事裁定書壹經作出,即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將按照裁定書中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