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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

甲方:姓名(或名稱):

家庭地址(或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機構客戶):

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個人客戶):

公司營業執照編號(機構客戶):

聯系方式:

乙方: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部(分公司)

地址:

聯系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供雙方***同遵守。

本協議所指港股通為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簽署本協議僅可委托乙方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買賣港股通股票。甲方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賣出;甲方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賣出。

第壹章 雙方聲明和承諾

第壹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壹)甲方已閱讀並充分理解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關於港股通的業務規則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關系存續期間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且用於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三)甲方已清楚認識並願意承擔從事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並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和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四)甲方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並承諾按照乙方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務;

(五)甲方承諾,同意由中國結算代甲方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

(六)甲方承諾,將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七)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內容皆為本人真實意願,並自願承擔虛假陳述的壹切後果。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壹)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是依照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已開通港股通業務交易權限;

(二)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的約定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關服務;

(三)乙方承諾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其提供以下服務:

(壹)接受並執行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買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價證券;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紅利分派等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產及變化情況的查詢,並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六)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規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進行的其他活動以及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委托事項;

第四條 甲方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開立賬戶用於證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國結算開立證券賬戶,應遵循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經開立的滬市A股證券賬戶(滬市人民幣普通股證券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條 甲方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壹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條 甲方存在當日有交易行為、當日有申報、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國結算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銷指定交易。

第七條 甲方已知曉並認可:其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壹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甲方應僅作為最終用戶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同意不得將其提供給任何機構或個人,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其他產品;聯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將盡力保證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信息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第八條 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由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櫃臺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認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網上委托、電話委托、熱鍵委托等,具體委托方式以實際開通為準。

第九條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港股通交易發出的委托及撤銷委托等指令的內容和方式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

第十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時,如果出現由於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銷而造成乙方無法執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時,由此導致的後果、風險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壹條 乙方通過櫃臺系統為甲方提供查詢、打印交易明細等服務。

第十二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中國結算按照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組織完成。

第十三條 甲方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以中國結算名義存管在香港結算,並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於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雙方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十四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香港結算因風球、黑色暴雨天氣等原因,臨時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國結算的業務規則進行業務處理。香港結算發生破產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中國結算協助向香港結算追索,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第十五條 甲方同意,對於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中國結算完成集中結算,並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辦理與甲方之間的港股通交易的結算,甲方不與中國結算發生結算關系。甲乙雙方、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生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的清算交收處理及違約處理。

第十六條 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向正常履行交收義務的甲方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第十七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在確保客戶資金賬戶不出現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可用於內地證券市場買入交易的時間,應不早於相關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的對應交易日。

第十八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在清算交收處理過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委托中國結算辦理甲方與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劃付。

第十九條 甲方出現資金交收違約並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中國結算違約的,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甲方相當於交收違約金額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並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置。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條 如甲方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甲方。

第二十壹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權利,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並負責賠償損失:

(壹)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甲方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甲方出現交收違約導致甲方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送的有關甲方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出於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將甲方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第二十三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賬戶中有足額的可用資金或證券,並同意按乙方規定標準在賬戶中預留部分資金或按乙方規定比例在委托申報時凍結交易資金,以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四條 甲方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買入或賣出成功的,甲方應承擔透支資金或賣空證券的歸還責任,乙方可對甲方的資金和證券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於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劃、強制平倉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追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並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第二十六條 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間所應承擔的證券組合費。

第二十七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因上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因交易異常情況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造成的損失,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責任。甲方不得基於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或中國結算主張賠償或者其他責任。

甲方應特別註意,針對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業務,中國結算不提供新股發行認購、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的服務,甲方無法享受上述服務。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八條 如出現涉及甲方財產繼承或財產歸屬的事宜或糾紛,乙方依據中國結算發布的相關業務規則辦理,或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或司法機關出具的生效裁判文書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若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如甲方不作選擇,即默認為選擇2)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協議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協議可采用電子方式或紙質方式簽署。

采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甲方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采用紙質方式簽署本協議的,甲方為個人的,委托協議由甲方本人簽字;甲方為機構的,委托協議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證券投資產品的管理人實施投資管理的,應作為甲方簽署委托協議。

本協議在以下條件均滿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紙質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雙方均已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如采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甲方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本協議,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雙方已簽署了《證券經紀業務及增值服務協議書》,且《證券經紀業務及增值服務協議書》已生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壹條 本協議未作約定的,參照《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經紀業務及增值服務協議書》、《指定交易協議書》和《網上委托協議書》、《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所涉及名詞、術語的解釋,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沒有解釋的,適用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及行業慣例。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簽訂本協議前,已詳細閱讀了本協議及其所有附件,並對本協議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達無任何異議。

甲方(個人簽字/機構蓋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經辦人(簽章):

(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