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理不會支持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從另外壹個層面來講,如果當事人壹方沒通過法院,而是自己去找了鑒定機構,做出了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法院也不會僅依據鑒定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當然如果有其他證據能夠跟鑒定結果壹並佐證實際簽字日期與顯示日期不壹致的,就另說了。
再補充壹點,即便是有些機構可以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壹般也是針對相隔兩年以上的。如果就差幾個月的時間,應該是沒有正規的鑒定機構可以做形成時間鑒定的。
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理不會支持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從另外壹個層面來講,如果當事人壹方沒通過法院,而是自己去找了鑒定機構,做出了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法院也不會僅依據鑒定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當然如果有其他證據能夠跟鑒定結果壹並佐證實際簽字日期與顯示日期不壹致的,就另說了。
再補充壹點,即便是有些機構可以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壹般也是針對相隔兩年以上的。如果就差幾個月的時間,應該是沒有正規的鑒定機構可以做形成時間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