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且向不識字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分析:到醫院相關科室就診時請醫生做相關檢查並詳細書寫病歷,然後請醫生出具內科疾病診斷證明。壹般七個工作日內就能出傷情報告,但有些傷情比較復雜,需要延遲或送上壹級檢查機構檢查。只要是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都可以作為證據。壹般傷情鑒定也要結合受傷後的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報告沒有時間限制,壹般委托派出所代為申請檢查。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可以通過做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記錄應詳細說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驗、檢查和試驗結果,以及使用的儀器和設備。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視聽資料等。應存入鑒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