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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侖區小學少數民族餐每學期補助申請嗎?

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管理辦法(試行)》和《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全面實施中小學學生入學電子化管理的意見》(浙教基[2010]163號)等文件精神,現發布《北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休學、復學、轉學管理辦法》如下:

壹.接納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免費進入最近的學校。盲、聾啞和弱智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適齡兒童憑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在指定小學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學校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號分為主號和輔號。主號采用學生證號,副號號碼全省統壹。

有接收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學校,可以接收適齡外國留學生,並取得義務教育學籍。

外國學生必須遵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原則上所有小學畢業生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升入指定初中。

因特殊原因需要免試或者延期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試或休學的,應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休學學期壹般為壹學年。休學學期仍不能到校的,應當重新申請休學。

小學和初中的班級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各小學、初中和九年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本學區、招生區域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二,退學復學

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必須長期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申請並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準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出具休學證明。學校必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

學生通常壹學年休學壹個學期。休學期滿後,休學學生須持休學證明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要求復學。學校同意後,可以復學。休學的學生會被學校編入合適的班級。休學期滿後不能如期復學的,必須辦理復學手續。

壹般學生在畢業學年不會休學。如遇特殊情況,有正當理由,必須停學的,須經區教育局批準。

凡經公安部門教育並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學生,在校外測試的讀者,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原則上由學生原學校接收,並計入相應年級。

第三,轉移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及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發生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轉入學校批準,並報區教育局備案。只有憑轉學證明,校長簽字,學校蓋章,才能在三個月內辦理轉學手續,轉入相關檔案。

因本年級名額已滿而難以容納轉學生時,應及時向區教育局報告,由區教育局業務部門就近安排轉學生。

應屆畢業生壹般不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間學生不得轉學。

轉學手續壹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壹周內辦理;學生因法定監護人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合理原因,確需轉學到各類學校的。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每學期應編成冊並平行保存。相關名單應提交至區教育局。

第四,借貸

借讀是指學生在非戶口所在地或區教育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允許借款:

(壹)外國人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長期在國外工作,需要親屬照顧的學生;

(三)父母從事地質勘探、邊防或流動性大的工作,需要親屬照顧的學生;

(四)父母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工作,需要與父母同住的學生;或者父母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工作,需要與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的父母同住的學生;

(五)父母無力履行或者父母離異,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喪失監護能力,需要由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6)跨縣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應同時符合以下6個條件:(1)子女在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2)申領1年以上居住證;(3)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4)目前為農民工(父母壹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社會保險;(5)有相對固定的住所(租房證明或房產證或居住證明);(6)有穩定職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父母壹方)。

五、輟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學:

(壹)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免上學、休學”等條件的;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允許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休學的;

超過義務教育年齡的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按學校隸屬關系報當地鄉(鎮)或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辦理休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

退學後,未滿18周歲的學生要求復學的,無特殊原因,學校壹般應允許復學。

學校應當將學生退學和復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除超過義務教育年齡者外,不予辦理退學手續。

六、升級、跳過、重復。

小學和初中的學生在壹個學年內升壹級。

小學生和初中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異,能更上壹層樓。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申請跳級,經學校批準可以跳級。逃課應該在學年開始的時候進行。畢業班的學生不會被跳級。

小學和初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少數學生確實有學習困難,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可以提交申請報告,經學校同意後復讀。學校應將留級學生的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的數量。留級率原則上控制在0.5%以內,沒有初中畢業班會留級。

七、畢業,畢業,畢業。

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合格,準予畢業。學校會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初中畢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畢業生處理。補考結束後,初中畢業班學生仍有三門必修科目不及格,視為畢業,學校將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在修業年限內未完成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者屬於《浙江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第六章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可以休學,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學籍證明》上註明“未修業”,並註明修業年限。

如果留學生未能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學校可以出具現實證明。

八、獎勵、懲罰

獎懲是教育學生的壹種方式。優先獎勵。獎懲要在認真做思想教育的基礎上進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對德、智、體等方面或某些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對於犯了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給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拒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不得開除或勒令學生退學。

如果學生受到處分,學校教導處會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召開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進行宣布,由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字宣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師生評議和學校批準,可以撤銷其處分。處分被撤銷後,處分記錄應及時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收回。受到處分的學生,畢業時未撤銷處分的,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對極少數道德行為異常、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可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至專門接收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業。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幫助他們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學校不得取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

對被人民法院免予處罰、暫緩執行、假釋或者判處非監禁刑的學生,應當繼續允許其留校就讀,並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司法機關進行教育救助。

學校應當允許被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接受勞動教養、被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及時返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