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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金額計算方法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統計數據進行調解。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原則對當事人的全部損失進行調解:
(壹)當事人承擔全部原因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因同壹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承擔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的機動車壹方承擔全部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壹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壹)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壹方7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壹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壹方5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壹方承擔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壹方30%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原因造成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20%的賠償責任。
未辦理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沒有過錯的,機動車壹方承擔全部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壹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壹)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壹方50%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壹方60%的賠償責任。
各種補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壹)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當事人為治療損傷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證明,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可參照調解結算時的季節標準計算。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繼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傷殘日期的前壹天。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同級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死者親屬(不超過三人)參與死亡事故處理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憑正式票據,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頻率壹致。
(5)住宿費。外地來本市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夥食補助參照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七)營養費用營養費用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和營養費憑證確定。
(八)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按照當事人傷殘等級和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
(十壹)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責任人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1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當事人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標準第九條的規定計算,按照賠償責任比例分攤,但計算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應當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