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的法律有效性也成為組織迫切想要了解的核心問題。下面,將從基本法律、政策、普及應用情況以及法院判例等多個方面,幫助大家全方位解讀電子簽名法律有效性:
壹、電子簽名的法律及政策依據在國家的積極推廣下,地方政府、各級國家機關紛紛響應號召,出臺政策、部署實施、號召應用,為電子簽名普及註入了有效的政策動力。
1、法律層面
1999年至今,國家逐步完善電子簽名應用領域法律文件,《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密碼法》的相繼出臺,為電子簽名普及應用奠定法律基礎。
(信息整理自官方公布內容)
2、法規及政策層面
1)各級國家機關
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建部、最高法院、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稅務局、人社局、教育部、統計局、海事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0多個國家機關紛紛出臺政策推廣應用電子簽名。
2)各級地方政府
北京、上海、廣州、浙江、江蘇、江西、安徽、山東、重慶、福建等多地政府紛紛制定電子簽名應用政策,將電子簽名落實到具體政務中去。
3)各類新聞事件
2017年至今,電子簽名多次在各類大型會議現場被國家機關點名推廣。
(信息整理自網絡公布內容)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年修訂)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需符合的條件:
①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②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④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結合上述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簽署行為應該符合“真實身份、真實意願、防篡改”要求。
除此以外,各地政府出臺的有關電子印章的規定中對電子印章本身的規範性做了進壹步要求,主要包括電子公章圖形化特征需與實物印章保持壹致,電子職務章及電子私章印需與真實姓名完全壹致。
二、電子簽名的申請和使用
1、電子簽名申請條件
在電子簽名申請和使用過程中,除非按照地區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申請要求,在政府指定機構(如北京、江蘇地區)或網絡申請通道(如上海地區)申請外,各大組織可以通過可靠的電子簽名平臺申請電子印章、電子簽名。
結合當前司法實踐案例,建議最好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因為,第三方認證機構對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具有認證能力,所以,壹旦發生糾紛,在審判過程中對文件真實性的判斷具有積極作用。
但是,在認證時,申請人還應該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資質進行核實。據工信部公示信息,目前全國***有48家具備電子認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各大組織可以通過任意壹家完成“身份認證”。
目前,契約鎖已經聯合多家CA數字認證中心,為企業及個人用戶提供實名認證服務,通過頒發不可篡改的數字證書確保網上簽署身份合法、有效,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2、電子簽名使用範圍
目前,除了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等不適用以外,其余業務普遍適用電子簽名。
隨著國家各級政府的積極推廣應用,電子簽名已經逐漸從政府機關向地產、金融、醫療、教育、汽車、生產制造、批發、食品、高校、互聯網機構等各個行業全面覆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有著顯著的區別,電子的合同當事人、要約、承諾及合同的效力問題都是現代立法的中的壹個難點。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新《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