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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怎麽簽?有什麽用?不簽會怎麽樣?

三方協議書,三方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在院校。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三方協議書的制定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但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三方協議均無規定。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序通常是這樣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就該學生畢業後去該單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達成壹致之後,首先是大學生領取就業協議書並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並簽名;然後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後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 大學生應正確理解三方協議書的效力  由於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壹步,也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壹個環節。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壹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同學們要正確理解和使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壹,唯壹性,即畢業學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壹旦出現沖突以第壹份協議為準; 第二,法律效力的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 第三,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第四,備註欄,畢業生應該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註欄,現實的情況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註欄全是空白。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而學校只是作為壹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裏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壹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史律師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壹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三方協議書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壹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壹年,試用期采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壹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