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
開庭筆錄
開庭時間:2010年4月20日14:30
開庭地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
案號:(2010)東三法民壹初字第2316號
案由:租賃合同
是否公開審理:是
審判長:曾澤波 審判員:邱萬億 代理審判員:鐘德英
書記員:劉冠
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略)
書記員核對當事人身份情況:
原告: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新甲股份經濟合作社,住所地: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村。
法定代表人:周金順。
委托代理人:周惠駒,年齡35歲,系蘇坑村委會村委。
被告:東莞常平協信針織廠,住所地: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村。
法定代表人:陳偉強。
審: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核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審: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現在開庭。公開審理原告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新甲股份經濟合作社訴被告東莞常平協信針織廠租賃合同糾紛壹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三十條、第壹百四十二條和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本案由審判員曾澤波,審判員邱萬億,代理審判員鐘德英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書記員李麗華擔任本案記錄。原告東莞市常平鎮蘇坑新甲股份經濟合作社到庭,被告東莞常平協信針織廠未到庭參加訴訟。有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應遵循的規則,已於庭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義務以及應遵循的規則的內容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審:依據《民訴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如果妳們認為上述法官及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可以申請全部或其中壹人回避。但是否回避應按《民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由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審:原告陳述起訴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起訴狀壹致,沒有變更。
審:原告提交證據原件。
原告:1、《房屋租賃合同書》壹份,用以證明雙方簽訂租賃合同。2、東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文件、股權轉讓協議,用以證明東莞常平協信針織廠是由陳偉強投資的外資企業。3、東莞常平協信針織廠協作合同,證明東莞市常平鎮蘇坑管理區與(香港)協信貿易公司有協作關系。
審:原、被告雙方是什麽關系?
原告:出租方與承租方的關系。
審:租賃合同是什麽時候簽的?
原告:最開始是1992年10月,反映在外經委的文件裏,2004年時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偉強,在2005年1月重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審:之前的合同是否可以提供?
原告:已經找不到了。
審:之前的合同和現在是否有變更?
原告:租用的面積和地點是壹樣的。
審:現在妳方要求何時的租金?
原告:我們要求2009年5月的租金。
審:具體租金數額?
原告:12550元。
審:租金如何反映出來?
原告:在我們與被告2005年1月1日簽訂的合同中第二條中反映出來。
審:每月的交租時間?
原告:每月10日前交上個月的租金。
審:妳方是否向被告催要過租金?
原告:我們催要過,但是對方沒有支付。
審:妳方要求從2009年6月份開始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理由依據?
原告:是的,因為被告的負責人已經實際逃匿了,我們也找不到他,他們也不交租,所以合同無法實際履行了。
審:由於被告無到庭,無法組織辯論和調解,現在妳方發表最後意見。
原告:請求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審:今天開庭到此結束,請閱筆錄,無誤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