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壹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壹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壹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壹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置)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壹登記。
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4〕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並經第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於2005年3月底前報部備案。
二○○四年十壹月二日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壹)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範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壹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壹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六)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範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壹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範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壹宗,登記壹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壹戶壹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壹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壹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壹)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要求,現就進壹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加強規劃計劃控制引導,合理確定村莊宅基地用地布局規模
(壹)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計劃控制。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統籌安排並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新壹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組織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在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村土地利用規劃,要與城鎮規劃相銜接,合理劃定農民住宅建設用地範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現狀和用地需求的基礎上,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土地利用規劃為控制,組織編制村莊宅基地現狀圖、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圖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即“兩圖壹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請審批制度,張榜公布,指導農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規範有序進行。
(二)科學確定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和規模。市、縣在新壹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城鄉壹體化的要求,結合城鎮規劃,合理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布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防止出現新的“城中村”。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結合縣域鎮村體系規劃、新農村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保留、調整和重點發展的農村居民點用地,統籌農村公益事業、基礎設施、生活、生態、生產用地需求,合理確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設用地規模,指導農民住宅和村莊建設按規劃有序進行。
(三)改進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方式。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地在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切實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落實占補平衡。農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結合農村居民點布局和結構調整,重點用於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控制自然村落無序擴張。
二、嚴格標準和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壹戶壹宅”是指農村居民壹戶只能申請壹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的城郊、近郊農村居民點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村莊,要嚴格執行壹戶只能申請壹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的政策。經濟條件較好、土地資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許村自治組織對新申請宅基地的住戶開展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試點方案由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提出,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實施,接受監督管理。
(六)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各地要根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規範農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開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宅基地審批程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內,縣(市)要統籌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已經編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規劃和宅基地需求預測十年計劃表的村莊,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壹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後,鄉(鎮)國土資源所或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並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七)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取得權。農民申請宅基地的,鄉(鎮)、村應及時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準,不得拖延和拒絕。各地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範,並根據本地區季節性特點和農民住宅建設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辦理時限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當權益。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檔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宅基地爭議。要摸清宅基地底數,掌握宅基地使用現狀,並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及管理制度,做到變更壹宗,登記壹宗。要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宅基地申請、審批、利用、查處信息上下連通、動態管理、公開查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機制,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九)嚴控總量盤活存量。要在保障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基礎上,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閑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鼓勵通過改造原有住宅,解決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節約挖潛、盤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導農民居住適度集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壹體化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量力而行、方便生產、改善生活的原則,因地制宜、按規劃、有步驟的推進農村居民點撤並整合和小城鎮、中心村建設,引導農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規劃的居民點自願、量力、有序的集中。對因撤並需新建或改擴建的小城鎮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計劃、資金的支持。對近期規劃撤並的村莊,不再批準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
(十壹)因地制宜地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各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本著提高村莊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指導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穩妥地開展“空心村”治理和舊村改造,完善基礎設施和公***設施。對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劃的,要按照新的規劃,統壹宅基地面積標準。對村莊內現有各類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置換的,應對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在現狀建設用地邊界範圍內進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於發展二、三產業,但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四、加強監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做到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鄉鎮國土資源所是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對動態巡查負直接責任。建立動態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建立***同責任機制。市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村自治組織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同責任機制,建立農村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監管合力,***同遏制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
(十四)依法查處亂占行為。各地要認真負責依法查處宅基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對未經申請和批準或違反規劃計劃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當限期拆除、退還土地並恢復原狀。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後,按照《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要求予以登記的,村集體組織可對確認超占的面積實施有償使用。對壹戶違法占有兩處宅基地的,核實後應收回壹處。
(十五)加強指導,不斷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地務必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導,抓緊落實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政策規定。同時要深入調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主動采取措施解決,並及時上報,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督察區域內農民宅基地審批與管理情況的監督,確保農民合法居住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