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郵寄送達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為送達:
(壹) 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 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 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最高法院關於郵寄送達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為送達:
(壹) 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 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 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