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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的標簽要求

法律分析:1。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食品名稱必須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標註,否則可判定食品標簽不合格。

3.成分列表。配料表的標題應該是“配料”或“配料表”。配料清單中的配料應按照制造或加工過程中添加量的降序排列。

4.凈含量和瀝幹(固體)含量應按照法定計量單位(L/mL,g/kg)標註。

5.在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的相應位置直接印制“必須標註的內容”;如果不能直接打印,需要在原標簽上粘貼中文標簽,應將上述內容打印成具有合適粘貼區域的中文標簽,粘貼在主展覽版面的固定位置。

6、圖片要足夠大,圖文要清晰,這是最直接的要求,不能給人感覺很模糊,字體很小,不符合要求。中文字體不能小於外文字體。同時使用規範漢字,不使用繁體字。此外,標簽上的字體不得小於1.8毫米..

7.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應標註清楚,不得粘貼、印刷或篡改。日期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註。

8.內容上應該沒有錯誤。很多時候會發現壹些小問題。這壹點要嚴格註意,避免出現與內容不符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很難通關。如果是特殊食品,需要標註其營養成分,轉基因食品需要標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