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糾紛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糾紛條例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年第2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保護電子商業匯票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電子商業匯票是指付款人依托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務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財務公司(以下簡稱

金融機構)承兌;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電子商務的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人。

第三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和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支付和資金結算行為相關的服務的業務處理平臺。

第四條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票據行為。

第五條電子商業匯票的簽發、承兌、背書、擔保、提示付款和追索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六條電子商業匯票的經營主體分為:

(壹)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接入機構);

(二)通過接入機構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

(三)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不同的商業實體分配不同的類別代碼。

第七條票據當事人在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時,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主機構和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時,應在接入機構開立賬戶。

第八條接入機構在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時,應負責核實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並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與客戶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客戶基本信息包括客戶名稱、賬號、組織機構代碼、業務主體類別。

第九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運營商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並監管。

第十條接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客戶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確保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存儲的相關信息壹致。

第十壹條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錄為準。

第十二條電子商業匯票應當以人民幣計價。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電子商業匯票是定期付款的匯票。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電子商業匯票上票據當事人的簽章是當事人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所需的認證服務應由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商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電子商業匯票經營活動中,票據當事人使用的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客戶進行電子商業匯票活動時,應當向接入機構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登記審批機關申請其簽名所依賴的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或者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時,應當將其簽名所依賴的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註冊審批機關申請。

第十七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接入機構、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人的身份真實性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接入機構負責驗證通過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的客戶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方負責審核接入機構身份和電子簽名的真實性。

第十九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當實時接收和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將信息實時發送給相關票據當事人的接入機構;接入機構應當實時接收和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將信息實時發送給相關票據當事人。

第二十條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時,應當向收款人交付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被背書後,背書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給被背書人。電子商業匯票解除質押時,質權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出質人。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向受讓人發送電子商業匯票,受讓人簽收。

第二十壹條簽收是指票據當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申請,簽名並發送電子指令確認的行為。拒絕是指票據當事人拒絕接受票據其他當事人的申請,並簽名、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收款人和被背書人可以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托接入機構代為簽署或拒絕行為申請,並代為簽名蓋章。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應當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接入機構應當代其簽發或拒絕提示付款指令,並代其簽發。

第二十二條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事項的,該電子商業匯票不得再被背書。

第二十三條票據當事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提出行為申請,行為受票人未予簽收和拒絕的,票據當事人可以撤銷行為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收款人的,票據當事人不得撤銷。

第二十四條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出票日期。電子商業匯票的提示日期是指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電子商業匯票拒付日期是指拒絕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電子商業匯票的追索日期是指追索通知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承兌、背書、擔保、解除質押、付款、追索結算的發生日期,是指相應的收款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電子商業匯票責任解除前,電子商業匯票承兌人不得撤銷原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賬戶,接入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接入機構終止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的,應當要求其他接入機構承接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

第三章票據行為

第壹節出票

第二十七條電子商業匯票的簽發,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給收款人之前,出票人可以退回未使用的票據。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限後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當在承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第二十九條簽發電子商業匯票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註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務承兌”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出票人的名稱;

(五)付款人的名稱;

(六)收款人名稱;

(七)發行日期;

(八)票據到期日;

(9)出票人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出票人可以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己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記載事項對票據不產生效力。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二節贖回

第三十壹條電子商業匯票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電子商業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業匯票在交付給收款人之前,應當由付款人承兌。

第三十三條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不得為同壹人。

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的承兌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發行並承兌;

(2)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並為第三人接受;

(三)由第三方簽發,並為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所接受;

(四)由收款人簽發,並為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所接受。

第三十五條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當向承兌金融機構提交真實有效的交易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做相應記錄,由承兌金融機構負責審核。

第三十六條承兌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電子商業匯票。

第三十七條承兌人承兌電子商業匯票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表示“承兌”的字樣;

(二)驗收日期;

(3)承兌人簽字蓋章。

第三十八條承兌人可以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己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記載事項對票據不產生效力。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三節轉讓背書

第三十九條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依法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匯票在提示付款後,不得轉讓和背書。

第四十條轉讓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買賣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基於合法的納稅、繼承、贈與、分紅等行為。

第四十壹條轉讓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背書人的姓名;

(二)被背書人的姓名。

(三)背書日期;

(4)背書人簽名。

第四節貼現、貼現和再議

第四十二條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在扣除壹定利息後,向持票人支付約定的金額。貼現現金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扣除壹定利息後,向持票人支付約定金額的票據行為。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並在扣除壹定利息後,向持票人支付約定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三條貼現、再貼現、再貼現按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和回購。買斷是指發帖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發帖人,沒有約定將來贖回。

回到交易的方式。回購是指發帖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簽人,並約定未來贖回的交易模式。在電子商業匯票的貼現、再貼現、再貼現業務中,轉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是出票人,收到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是出票人。

第四十四條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在辦理回購貼現、回購貼現、回購再貼現業務時,應當明確兌付開放日和兌付截止日。贖回開放日是指回購貼現贖回、回購貼現贖回和回購再貼現贖回的開始日期。兌付期限是指辦理回購貼現兌付、回購貼現兌付、回購再貼現兌付的期限,應早於票據到期日。贖回開放期為贖回開放日至贖回關閉日。

第四十五條在贖回開放日之前,張貼者和張貼者不得做出除追索以外的任何其他票據行為。回購貼現、回購再貼現、回購再貼現業務的原海報、海報,應按照約定在贖回開放期內贖回票據。若票據在贖回開放期內未被贖回,原貼條人只能在贖回截止日後對他人背書票據或行使票據權利,除票據關系外的其他權利義務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六條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當提供合同、發票等證明其與直接前手之間真實交易關系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由出票人負責審核。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再貼現、再貼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海報的名稱;

(2)張貼者的姓名;

(三)貼現、再貼現或者再貼現的日期;

(四)貼現、再貼現或再貼現的種類;

(五)貼現、貼現或再貼現利率;

(六)實際支付的金額;

(7)發帖人簽名。付費金額是貼吧實際支付給發帖人的金額。回購貼現、回購貼現和回購再貼現還應記錄贖回開放日和贖回截止日。貼現還應記錄海報貼現資金的過賬信息。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業匯票的回購貼現、回購再貼現和回購再貼現兌付應當背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a)原海報的名稱;

(二)原貼紙的名稱;

(三)贖回日期;

(4)贖回率;

(五)贖回金額;

(6)原件加蓋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貼現和再貼現的利率、期限等。由發帖人和發帖人協商確定。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條電子商業匯票的貼現、再貼現、再貼現可以選擇資金處理方式或者其他資金結算方式。本辦法所稱票款處理,是指票據交割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且互為條件的壹種交易方式。

第五節質押

第五十壹條電子商業匯票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為提供債權擔保,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登記,以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二條主債務到期日早於匯票到期日,主債務已經履行的,質權人應當按照約定解除質押。主債務到期日早於票據到期日,主債務未履行的,質權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票據到期日早於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以在票據到期後行使票據權利,並與出質人約定將兌現的款項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三條電子商業匯票質押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出質人的名稱。

(二)質權人的名稱。

(三)質押日期;

(四)表示“質押”的字樣;

(5)出質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解除電子商業匯票質押,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壹)標明“解除質押”字樣;

(二)解除質押的日期。

第六節保證證書

第五十五條電子商業匯票的擔保,是指電子商業匯票記載的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付款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六條電子商業匯票承兌前由保證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人為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承兌後,但在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給收款人之前,保證人作出保證的,保證人為承兌人。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給收款人後,擔保人作為背書人。

第五十七條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保證”字樣;

(二)擔保人名稱;

(三)保證人的住所;

(四)擔保人名稱;

(五)擔保日期;

(6)擔保人簽字。

第七節支付

第五十八條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為票據到期日起10天,最後壹天遇法定節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順延。

第五十九條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以付款或者拒絕付款,也可以在到期日付款。如果承兌人拒絕付款或不予答復,持票人可以等待匯票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條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最遲應當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次日付款或者拒絕付款(遇法定節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機構不得拒絕承兌。持票人作出合理解釋後,承兌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並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付款或拒絕付款。如果電子商務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後收到提示付款要求,且在收到要求的次日起第三天仍未回復(遇法定節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延長),接入機構應根據與承兌人簽訂的電子商業匯票服務協議作如下處理:

(1)若當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關閉時承兌人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票款,則視為承兌人已同意支付,接入機構從承兌人賬戶中扣劃資金支付票款,並於次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始運行時代承兌人作出支付響應(如遇法定節假日, 大額支付系統的非營業日,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非營業日延長),並代表承兌人簽字;

(2)若當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關閉時,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視為承兌人拒絕支付,接入機構應在次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開始運行時(遇法定節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代表承兌人作出拒絕響應,並代表承兌人簽字。

第六十壹條接入機構應當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請求及時通知電子商務承兌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機構和承兌人約定。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可以選擇付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條提示付款的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提示付款日期;

(二)出示付款人的簽名。持票人可以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托接入機構代為出示支付,代為簽名。

第六十四條承兌人付款或者拒絕付款時,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承兌人的名稱;

(二)付款日期或者拒絕付款日期;

(3)承兌人簽字蓋章。承兌人拒絕付款的,還應當註明拒絕付款的理由。

第八節追捕

第六十五條追索權分為不予支付追索權和不予支付追索權。拒絕付款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持票人要求先行付款而被拒絕付款的行為。無拒絕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下列情況下請求提前付款的行為:

(壹)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前拒絕付款的,不得以拒絕付款為由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間拒絕付款的,可以向以前的所有當事人拒絕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已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出具提示付款證明的,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拒絕付款;如果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未被簽發,只有出票人和承兌人可以拒絕付款進行追索。

第六十七條請求人追索時,應當提供拒絕付款的證明。追索權被拒絕時,拒絕證明是票據信息和拒絕理由。在拒付追索的情況下,拒付的證明是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書。

第六十八條因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追償的權利限制如下: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自匯票到期日起2年,不得短於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的時效為自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的時效,自清算或者被起訴之日起3個月。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簽發追索權票據,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追索權的名稱;

(二)被追捕人的姓名;

(三)追索通知的日期。

(四)追索方式;

(五)追索金額。

(6)追索人簽名蓋章。

第七十條清償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追索權的名稱;

(二)清算人的姓名。

(三)約定的結算金額;

(四)結算日期;

(五)清算人簽名蓋章。

第四章信息查詢

第七十壹條票據當事人可以通過接入機構查詢與其相關的電子商業匯票的票據信息。

第七十二條接入機構應當記錄其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之間發送和接收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按照規定向客戶展示。票據信息包括人臉信息和行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後,其他行為發生前,票據上記載的全部信息。行為信息是指票據行為的必備項目。

第七十三條出票人可以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的票面信息。承兌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前,可以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的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後,可以查詢該票據的所有票據信息。收款人、被背書人、擔保人可以查詢自己的行為信息和以往的票據信息。持票人可以查詢所有票據信息。在追索階段,被追索人可以查詢所有票據信息。

第七十四條票據當事人對票據信息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接入機構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操作員提出書面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操作員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查詢權限辦理相關查詢業務。

第七十五條在電子商業匯票的所有票據行為中,處於待收狀態的收款人可以從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查詢票據承兌人和票據出票人的付款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僅提供票據當事人電子商業匯票的支付信用信息,不進行信用評估或評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業匯票發生法律糾紛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人有義務出具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記錄。

第七十八條承兌人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電子商業匯票。承兌人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影響持票人資金使用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支付賠償金。

第七十九條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到期日未足額存入匯票時,承兌人除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外,還將未支付的匯票金額轉為逾期貸款,並按日加收0.5 ‰的罰息。

第八十條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或者給其他票據當事人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金融公司或電子商務承兌人作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無理拒絕付款或拖延付款的;

(二)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盡到審核客戶基本信息的義務;

(三)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的;

(四)接入機構向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認真審核客戶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造成資金損失的;

(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操作人員未認真審查接入機構身份的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造成資金損失的;

(六)因接入機構清算資金不足導致電子商業匯票資金清算失敗,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接入機構因人為或系統原因未及時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八)接入機構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信息嚴重不壹致,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九)接入機構內部系統故障未能及時消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10)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單位運營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未及時消除故障,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壹)電子商業匯票債務解除前,接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承兌人銷戶的;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壹條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防止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利用電子商業匯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電子商業匯票的數據電文格式和票據顯示樣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比爾專業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