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權是國際法上給予外國使館和外交官特殊保護和待遇的總稱。
外交豁免被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
2、內容不同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主要內容是:人身、職務、住所和官方文件的不可侵犯性;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交流;免征關稅和其他直接稅,並懸掛國旗和國徽。
外交豁免的主要內容包括:人身、館舍、住所、公文、檔案和財產的不可侵犯性;使用密碼通信,可以發送外交信使;在主辦國使用國旗和國徽;管轄豁免;免除關稅和稅收,免除所有服務。外交官的家庭成員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
3.不同的適用人員
外交豁免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無論他是常駐代表還是臨時特使,包括其有限的受撫養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女兒。詳情如下:
1)外國駐華使館外交代表及其家屬;
2)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訪華;
(三)外國經由中國在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和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4)持中國外交簽證或外交護照來華的外國官員(僅限免簽國家);
(五)經中國政府同意,享有本條規定的特權和豁免的其他來華外國人。
根據國際慣例,壹般有以下幾類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1.出國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及其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2.外交使節和所有具有外交身份的官員。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在國際上享有壹定的外交特權,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各國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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