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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園區失業金怎麽申請領取

法律分析: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參保員工,可申請按月領取失業金。

參保人員若不存在園區以外參保記錄的,可通過以下方式線上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中心網站:登錄網站個人業務後,輸入編號和社會保險(公積金)密碼,選擇“失業待遇申請”,按照提示進行操作。

手機客戶端:下載“蘇州工業園區社保和公積金”APP,登錄後進入“個人中心”,輸入編號和社會保險(公積金)密碼,選擇“失業金申請”,按照提示進行操作。

自助服務終端(觸摸屏):插入市民卡,選擇“失業待遇申請”,輸入編號和社會保險(公積金)密碼,按照提示進行操作。

失業人員辦好失業金申請後,須在每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前憑個人社保(公積金)編號和社保(公積金)密碼登錄中心網站、手機客戶端或者微信公眾號完成當月的失業金登記,登記完成後中心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當月10日以前完成登記的失業金,每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發放當月10日至倒數第二個工作日之間登記的失業金,發放完成後五個工作日之內到失業人員蘇州銀行市民卡或綁定銀行卡上。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壹)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