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伯和老伴有壹雙兒女:阿軍和阿娟。子女長大後,兩人都加入外國,長期定居國外。李老伯的老伴於2012年4月去世,子女自願放棄母親在房子裏的壹半遺產,於是80多歲的李老伯獨自繼承並居住在房子裏。
就在需要的時候,李老伯的弟妹專程從老家合肥趕來,照顧李老伯的起居。兩人感情日益深厚,於2012 12年10月29日登記結婚。
2018年7月14日,李老伯寫了壹份“自擬遺囑”:李,退休職工,有壹套74.4平米的房子,兩室壹廳壹廚壹衛,地址在2007號房。浦東新區路101弄。我的兩個孩子長期移居美國和加拿大工作。我出生於1933,現在已經83歲了,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所以從2011開始,姐姐李從合肥趕來照顧我的日常生活。為了感恩姐姐,我死後,我所有的房產都將由姐姐繼承。為了維護安定團結,特立此遺囑為證。
自寫遺囑8個月後,2065438+2005年3月,李老伯在上海浦東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委托阿軍辦理房屋更名和出售手續。4月,A君代表李老伯與黃先生簽訂合同,將李老伯的房屋以2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黃先生。李老伯的姐姐被迫搬出,黃先生裝修搬進了房子。14年6月,李老伯去世。
李老伯的姐姐不服,將李老伯的子女起訴至浦東法院。法院依法追加買方黃先生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李老伯的房子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處理?成為本案爭議焦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應當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遺產有剩余的,應當通過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其余按合法繼承辦理。遺囑人生前行為違背遺囑意思表示,在繼承開始前,遺囑處分的財產滅失或者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部分轉移的,應當認定遺囑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本案中,A君對李老伯於14年7月所立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爭議。經司法鑒定,這份遺囑是李老伯自己寫的,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簽字。故法院認為,該遺囑是李老伯意思的真實表達,阿軍、阿娟認為該遺囑無效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065 438+05年3月10日,李老伯委托阿軍辦理房屋更名、出售手續,並簽訂合同,實際交房。可見,李老伯處理房屋的行為與其遺囑的意思表示相違背,認定李老伯撤銷了原遺囑。因此,法院未支持李老伯姐姐要求繼承房屋的訴訟請求。
負責此案的法官顏倩解釋說,李老伯和他的妹妹是近親,婚姻在另壹起案件中被判無效。他妹妹不是李老伯的第壹繼承人,但她盡了贍養李老伯的義務。因此,阿軍和阿娟應當在繼承範圍內對李老伯的妹妹進行適當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老伯姐姐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房屋的請求。同時,阿軍和阿娟賠償李老伯妹妹30萬元。
老人走的時候,把問題留給了最親近的人。30萬賠償才算公平。希望這位阿姨晚年能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