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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的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保險公估人的報告沒有法律效力。

保險公估報告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證據,對保險合同人不產生必然的約束力。因此,保險公估報告雖經專門機構作出,但只能作為民事證據的壹種,當事人仍需舉證,質證過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證據效力。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復雜化,催生其專業性的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鮮明的個性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壹起構成了保險中介市場的三駕馬車,***同推動著保險市場的發展。

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從而實現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分工。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接受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