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壹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壹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壹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壹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壹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裏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裏批準\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準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準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那麽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的,那麽此時它盡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壹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