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擴展數據
商標使用
1.商業商標
是指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其制造或者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特定標識或者企業名稱的商標。也有人將這種標識稱為“工廠標識”、“商店標識”或“公司標識”。
2.證明商標
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組織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如:綠色食品標誌、皮革標誌、純羊毛標誌、電工標誌等。
3.等級商標
等級是指在不同質量、規格、等級的商品上使用的同壹商標或不同商標。
這些商標中有些名稱相同,但圖形或文字字體不同。有的圖形相同,但為了區分不同商品的質量,用不同的顏色、不同的紙張、不同的印刷技術或其他標誌來區分,有的用不同的商標名稱或圖形來區分。
4.組合商標
組合商標是指因品種、規格、等級、價格不同而用於區分類似商品的幾個商標,並將這些商標作為壹組壹次性申請註冊。集合商標與等級商標有相似之處;
5.家族商標
家族商標是以某壹商標為基礎,再結合各種文字或圖形,使用在同壹企業的各種商品上的商標,也稱“衍生商標”。
百度百科-商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