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稱是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主要標誌。職稱評審是指評審委員會按照既定的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進行評價和鑒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企事業單位實施的職稱評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專業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建立評審制度,制定評審標準,協調落實職稱政策,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職稱評審以德、能、績為導向,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註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和創造性,突出專業技術人員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評價標準應是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的組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各類職稱的基本標準條件。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職稱評審標準。有獨立評價權的企事業單位可自行制定獨立評價標準。各地區、各單位制定的評價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基本標準。
第二章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審和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組織,按照職稱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職稱評審委員會應按系列或專業設立,不得跨系列設立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三個等級。設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評估的系列或專業在行業內有重要影響,能代表該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申報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原則上應為本單位的主要系列或專業。
(二)申請評價的系列或專業具有壹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評審的系列或專業具有足夠數量的合格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職稱政策、引領行業發展的客觀科學的評價標準,具有健全的評價機制和完整的評價體系。
組建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基本條件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審批和備案制度。其中,各地區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備案;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和備案。中、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審批和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有效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應重新備案。
第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不少於25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不少於11人。根據需要,按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幹評價小組。鑒定組負責初審和鑒定工作,有推薦權和建議權,但不是壹級鑒定機構。沒有評審組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負責初審和評審。
第十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專業)相應級別的職稱。
(二)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系統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豐富。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
(四)認真履行評審工作職責,自覺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壹般情況下,評標專家的任期為0-3年。
第十壹條有條件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按系列(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評審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職稱評審辦公室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職稱申報、審核材料、組織評審和咨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職稱評審的範圍、級別和申報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職稱評審辦公室在評審範圍內公布。
第三章宣言和建議
第十四條申請職稱評審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相應系列或者專業、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相應的職稱評審辦公室或者其指定的機構提交職稱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行誠信承諾制度。
第十六條申請人工作單位按程序對申請材料和履職情況進行審核,擇優推薦並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工作單位按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個人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新興業態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由工作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或其他授權機構履行評審、公示和推薦程序。
第十八條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為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直接申報和評審高級職稱。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可在學歷、年限等方面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外籍人員職稱申報辦法由各地區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受理和審查
第二十條職稱評審辦公室負責受理評審範圍內各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放棄申報。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請人資格。
第二十壹條職稱評審辦公室審核後,向職稱評審委員會報告審核基本情況,提交合格申請人材料和書面審核意見。書面審查意見應當由承辦人和職稱評審辦公室負責人簽字,並加蓋辦公室印章。
第五章組織評審
第二十二條評審組根據評審系列(專業)的特點和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對申請人的實際水平進行考察,並給出初步意見。沒有評審組的,由評審委員會成員負責上述工作。必須有3名以上專家參加申請人的初審。
第二十三條每次參加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少於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采用材料評審、個人述職、面試答辯、講座、實際操作或業績展示等評審方式。負責初審的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向評標委員會介紹初審和評標情況,並提出建議;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初審和評議情況進行充分討論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評審通過。未參加評標會議的評標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進行補充投票。
第二十四條評審會議結束後,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為申請人填寫評審結論,主席或副主席在評審結果上簽字並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五條評審會議應當全程記錄,包括評審日期、在場評委、評審對象、評委發言摘要、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應當由會議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名,並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評審會議實行封閉式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開。評審保密期間,職稱評審辦公室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職稱評審制度中,評審專家有近親屬或者其他直接利害關系參與職稱評審的,應當申請回避,或者由職稱評審辦公室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條職稱評審結果實行公示制度,通過評審人員名單的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投訴或線索,要逐壹審核。
評價結果和評價工作應及時報送相應的職稱管理部門。通過評審且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相應的職稱管理部門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職稱評審辦公室申請復核。違反評審程序有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評審辦公室應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在組織評審會議前,職稱評審辦公室應當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壹條不具備評價條件的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評價權限的地區、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評價。委托評價由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委托評定高級職稱的,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評定中級職稱應當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委托評審的,由人事部門出具委托書。未按要求委托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職稱評定結果在本地區和本單位內有效。專業技術人員跨地區、跨單位流動時,可按職稱管理權限對評價結果進行重新評價、評審或確認。
積極探索跨地區職稱互認,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評估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全覆蓋、可及、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權利、條件、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審服務平臺,減少紙質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間,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四條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進網上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和網上反饋。開通在線咨詢、在線指導等在線服務。
第三十五條建立職稱評審信息管理系統,統壹數據標準,規範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實現系統省級集中部署和數據向上采集,促進職稱評審數據資源的聚合、整合和* * *享受。
第三十六條在確保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查詢和驗證服務。積極探索職稱評審電子證書。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舉報和投訴,並負責核實和裁決。
第三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通過座談會、走訪、檔案查詢、質詢、約談等形式定期進行抽查、檢查,抽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職稱評審辦公室應當嚴格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實行學術造假“壹票否決制”,對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壹條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徇私舞弊、閉門造車或者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調離評審崗位,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工作單位未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材料的,視情況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評審紀律,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專家,取消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備案批準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評審範圍的,評審結果無效;違反有關政策法規、評審程序和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視情況停止工作,限期整改,並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撤銷職稱評審權,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65438起施行。原人事部《關於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4號[1990])、《關於重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8號[1991])、《關於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4號)
通知》(19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