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說:“妳的是農保卡,要去農保辦領。”我問:“農保不到壹個月就退了。怎麽會有農業保險卡?要不要換成社保卡?”工作人員說:“農保卡和社保卡是壹張卡,就是社保卡,不需要換卡。”
辦證的時候來到了農保局,工作人員說:“我們這裏只辦證,不管卡。全省統壹制卡發行。請到社保局信息中心查詢,看卡已經寄到哪裏了。或者去街道辦、農保辦、社區居委會查壹下卡的去向。”
我聽得雲裏霧裏,不知道去哪裏找卡。我也是個路癡,只知道回家的路,只好找爸爸幫忙。爸爸問我農保局怎麽說。我不明白答案。
爸爸嘆了口氣:“妳真的不如妳大女兒。雖然她只有十壹歲,但是我什麽都不用擔心。我也用自己的錢買衣服和電子琴。”“我不僅報了學,還幫我妹妹報了學。”
我們來到了農保局、社保局、社區居委會、旭日街道辦的農保辦,都沒有找到卡。我們要求農保辦出具社保卡不在農保辦的證明,並加蓋了上饒縣農村養老保險辦的公章。我們再次來到社保局,找到信息中心主任,要求工作人員提供信息,查出卡的去向,並打印出來。
工作人員打印的信息顯示:(社保卡)代收機構的代收時間為2065438+2004年2月27日。代收機構的收款人是上饒縣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街經營戶趙,有趙的身份證號碼。代收機構代收日期:2065 438+2004年3月25日。
我們又來到了社區居委會。居委會的人說沒有這個人。壹名工作人員稱,趙某是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居委會主任,叫趙某。趙說找不到我的社保卡。父親生氣了,說要去派出所告趙拿了我的社保卡,還要去旭日鎮政府告他。聯系了很久,趙所長讓人去社保局查了壹下。
我們趕到社保局,讓旭日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寫了證明。希望他能寫壹份掛失證明,以便補辦。我父親以為他們不會承認丟了我的社保卡,只是讓他寫壹份沒有被我辦理過的社保卡的證明。他要求社保局對證明材料進行徹查。
我只覺得徹底心寒。各部門都是不作為,推卸責任。社保局把責任推給農保局,農保局推給居委會,居委會推給農保所,農保所推給社保局,社保局推給趙主任,趙主任推給農保局。誰會願意承擔責任?農保局如何管理居委會?
因為晚上要上班,所以要等到下壹個假期。首先,我會寫壹份立案申請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上報鎮政府和旭日街道辦事處。
立案申請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申請:請求派出所立案調查被申請人冒用本人社保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110接警處警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有警必接,有人舉報必須報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不屬於警方管轄範圍的,可以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如果報案人要求做筆錄,警察必須做筆錄。有記錄就壹定有結果。如果警方不作為,舉報人有權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或撥打110投訴。
事實和理由:根據社保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證據,我的社保卡於2014年3月25日被上饒縣旭日街道辦事處旭日居委會主任趙取走。他沒有找到我的社保卡,並不能證明他沒有辦理我的社保卡。社保卡設立了醫保賬戶,具有醫保功能。市民可以使用社會保障卡購買藥品。我的社保卡裏有兩萬多塊錢,有被盜刷醫藥費的風險。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效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該行政行為。(1)如果主要證據不足……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只要被告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親手辦理我的社保卡,就應當承擔自己冒領社保卡的法律責任,要求趙主任補辦我的社保卡,保證我卡內資金安全。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二百零八條,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冒名頂替不承認就是挪用。不管趙主任是否使用了我社保卡裏的資金,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慈芝派出所
申請人:2017三月12。
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就被申請人冒用社會保障卡壹事,向上饒縣旭日鎮政府申請復議,要求被申請人補辦本人社會保障卡。
申請復議的條件和理由:……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居委會對居民有壹定的管理職能。第3、4、5條規定了居委會協助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有關的各項工作的職能,法律授權居委會協助政府做好各項具體工作。居委會依據憲法設立,履行公共職能,符合地方自治組織的特點。行政主體制度離不開行政分權和自治,居委會當然是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6項為違法表現:拒絕出具、拒絕履行、不予答復、不依法出具。《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決定)決定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3月15,去派出所報案。(我估計爸爸會說我寫的不好,所以沒有得到他的同意。)警方登記並復印了材料,稱“社保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證據,沒有簽名蓋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說:“他們不簽字不蓋章我能怎麽辦?妳可以跟我去社保局核實壹下。”警察說先查壹下情況,有結果給我打電話。
回家後,我給父親看了我寫的申請表。父親說:“求助。妳應該有禮貌,多說好話。如果他們不處理,妳可以說說那些法律條文,利用上級給他們施壓。妳這樣寫他們會怎麽想?心裏能舒服嗎?他們會覺得妳以為他們都不懂法,妳卻懂?更何況妳還沒把故事寫清楚,沒把重點寫出來,不應該把居委會主任當回事。妳只要找警察找社保局補辦社保卡就行了。為什麽要追究趙主任的法律責任?”讓我重寫它。
我不服氣,生氣地說:“我不那麽寫,但是我怕他們覺得我不懂法,好欺負。”有些地方的公安法院根本不懂法,亂判案件。我認為應該提供要求趙主任補辦社保卡的法律依據,讓警方無法推卸責任。不知道怎麽改。妳幫我改變了它。"爸爸說:"妳這麽大的人了,什麽都要靠自己,不能壹輩子靠爸爸。“我潦草地寫了幾個字,但我對它們不滿意。我說:“太短了。如果不能糾正,為什麽不能寫法律條文?" "
第二天,爸爸把信訪材料寫好,讓我再抄壹遍。信封上寫著:上饒縣委熊書記親自授意。
文:熊書記:您好!2012年2月去縣農保局辦理了農保,不到壹個月就退回了農保款。農保局註銷了農保,開了證明,然後我去縣社保局申請社保,連續繳費5年,資金達到2萬多元。去社保局辦了幾次社保卡,都說沒辦好。
今年3月1,我向社保局信息中心主任求助。信息顯示我的社保卡被旭日村主任拿走了,村主任出具證明說沒拿我的卡,屬於信息顯示錯誤。我的戶口在旭日街道辦事處梅辛社區居委會,不是旭日村的村民。我無數次去各個部門,求他們幫我解決我的社保卡被別人拿走的問題,卻無法找回本該屬於我的社保卡。所以我日夜擔心,更擔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受損。
無奈之下,我覺得妳是壹個關心民生,能為百姓排憂解難的家長。求求大家伸出援手,幫我找回我的農保卡。如果無法恢復,請社保局幫我辦壹張社保卡,讓我免除後顧之憂,安心工作。我謹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
當我們來到縣政府時,保安拒絕讓我們進去。父親說明來意,保安說:“妳應該去信訪局。”我們不得不來到信訪局。爸爸進了辦公室,工作人員就罵:“妳想在辦公室外面幹嘛,到窗口辦理。”我遞上信件和材料,請他轉交。
工作人員說:“我們這裏不辦事。我們不遞信。妳自己郵寄。”我問:“妳在這裏做什麽?”工作人員說,“我們這裏只負責把信訪材料交給相關部門。”爸爸說:“那就請妳把材料交給有關部門吧。”工作人員讓我們復印材料,登記。
《信訪條例》第六條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供的信訪事項。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縣政府進不去,信訪局辦公室不讓進,讓爸爸很委屈。為什麽做壹件事這麽難?我擔心這些公共當局會推卸責任,無所作為。他們可信嗎?
跑了幾天,各部門都沒有了。沒辦法,只好把這篇文章寫在天涯社區的語音版塊。第二天,縣網宣辦把這篇文章轉到了社保局,社保局的工作人員在旭日村委會辦公室找到了我的社保卡。網絡真的很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