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的糾紛被提交到房產所在地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權屬的申訴屬於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起訴時,應先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陳述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應寫明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和地址,律師應寫明所屬律師事務所。
二是有具體明確的權利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
第三,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是列舉證據和證據來源;
第五,記住簽字蓋章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