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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上有公司名稱有個人簽字

借條到期了,借款人不還錢的,並不直接構成詐騙。借款時,出借人是依據對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借款金額、周期、還款計劃以及人品、擔保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借款的。若能證明其中多個要素是虛構的,其目的就是騙取出借人的錢到手,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壹、公司借條簽了個人名字怎麽辦

公司借條簽了個人的名字需要綜合各種情況來看。

1.若借條的擡頭、內容、都顯示了是公司之間的借貸,則仍能認定為公司間的借貸關系。

2.若個人名字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經理,且借貸內容明顯是用於公司經營,收款賬戶也是公司賬戶的,壹般認定為公司債務。

3、若借條的內容無法辨識為公司專用,且簽字為個人的,有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借條內容

1.擔保情況:有人保和物保的情況下看抵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個人財產,如果是的話,壹般默認物保在前,如果不是,則看約定。若約定不明,則根據訂立的時間順序。若訂立順序也不明,壹般也是物保在前。借條上須借名擔保範圍、擔保期限以及擔保順序。

2.憑證名稱:借條。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壹。

借款事由。註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茲向張三借款”

3.交付方式。由於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妳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註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 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於借條屬於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4.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並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5.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範》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後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壹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壹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6.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兩線三區”的第壹根線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過2%的),屬於司法保護區;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過3%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屬於無效區。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法院也不保護。

7.借款時間、還款期限

公司的借條簽了個人名字的,不壹定會認定為公司個人債務。擔心借條簽章有問題的,可以由雙方溝通,補蓋公章或寫補充說明。即使壹方堅持簽字的個人要承擔責任,也可以通過借款內容、收款賬戶等證據證明這屬於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