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囑壹定要壹式兩份嗎?
遺囑需要幾份法律上未統壹規定,應當根據實際的遺囑情況而定。自書遺囑在份數上沒有要求,壹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如果要對自書遺囑公證,那麽壹般需要三份,辦理前可以與當地公證處確認公證手續。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處分非本人遺產無效。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千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壹千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壹千壹百四十壹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壹千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對自己的遺產進行處分,涉及到遺囑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基於遺囑的具體情況來出具遺囑的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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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