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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隨意搜查搜查令嗎?

法律主觀性:

搜查證是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犯罪證據、緝拿罪犯的司法指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1.公安機關的搜查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由檢察長簽發。搜查證應加蓋簽發單位的公章。此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搜查證由院長簽發。2.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在場。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不得公開。4、搜查應當寫成書面形式,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需要明確的是,搜查行為必須在法律審判的相關程序內處理。如果隨意搜查罪犯的家,必然會導致執法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